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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调解决住房纠纷

2000-05-19 来源:光明日报 张雪冰 我有话说

现在因更换工作而和原单位产生的住房纠纷问题越来越多。随着人才流动的增加,类似的住房纠纷是许多单位迟早都要面对的问题,应引起各单位房管部门的重视。问题发现得越早,前期工作做得越多越细,那日后的纠纷就会越少。

因人才流动而与原单位产生的住房问题越来越多是有其历史原因的。在计划经济时期,住房不是商品,又是福利分房,房屋所有制形式极其单一,再加上人才流动得少,职工住房一般也不会有什么纠纷。而进入市场经济,一切情况都变了。房屋成了市场上的有价商品,是个人和单位重要的资产和资源,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关系也发生变化。旧的住房分配方式已经打破,在处理新的住房问题时,应兼顾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利益。

职工买房后离开原单位,要不要交房,不可一概而论,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应该考虑四个方面的情况:

——处理这类纠纷的总原则是单位和个人协商、协调解决问题,必要时可以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。仲裁机构会细致地计算双方经济利益,作出公平裁定。

——单位和个人在购房时有明确协议的,应该按协议严格执行。如果协议明确规定职工调走要退房,那么就一视同仁地履行协议,做到公开、公平。

——如果双方没有协议和合同的,企业单位要讲经济效益,要和调离职工算经济帐,职工应作部分经济补偿。

——如果双方没有协议和合同的,国家机关要以“宽”为好,与职工协商解决问题,支持人才流动。

总体说来,在如何处置人才流动和原单位住房问题时,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是滞后的,各单位没有固定的标准和规范,政策的灵活性较大。而人才流动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,建议各单位尽快与职工组织协商,订立出相应的规范和标准,防止日后局面混乱,纠缠不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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